感谢您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科研诚信建设的关心和支持!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是我们共同的责任。欢迎您进行负责任的举报,举报前请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受理范围:
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评审、实施、结题和成果发表与应用等活动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具体包括:
- (一)抄袭、剽窃、侵占;
- (二)伪造、篡改;
- (三)买卖、代写;
- (四)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相关信息以及提供信息不准确;
- (五)打探、打招呼、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
- (六)违反科研成果的发表规范、署名规范、引用规范;
- (七)违反评审行为规范;
- (八)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 (九)违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使用规范;
- (十)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二、不予受理范围:
- (一)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无关的举报,包括但不限于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渠道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成果未标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且未列入项目申请书、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的科研不端行为,在职称评审晋升、研究生指导、企业经营、成果署名等过程中发生的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无关的科研不端行为等;
- (二)举报内容不属于科研不端行为的;
- (三)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线索的;
- (四)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 (五)已经做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三、举报人应对举报事实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诬陷、制造假证等行为,须承担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纪律责任。
四、提倡实名举报(请提供有效身份信息和准确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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